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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01月01日 09时06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二是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影响。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国九条”“并购六条”等政策陆续出台,产业整合升级趋势逐渐形成,并购重组发展前景广阔。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有必要及时调整优化《指引》,提升金融供给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有效增加并购资金支持,促进并购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核心关切,共计3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二是优化贷款条件,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三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四是突出并购方偿债能力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


三、《办法》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传统产业逐渐进入整合优化期,另一方面新兴产业仍在培育壮大过程中。除控制型并购外,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的需求显著提升。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既有利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四、《办法》优化并购贷款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并购交易规模较大,时效性较强,并购主体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了更好地满足并购交易的融资需求,《办法》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


五、《办法》实施有何影响?


答:《办法》实施将有利于增加并购资金供给,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实现新旧发展动能平稳接续转换。此外,《办法》实施也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六、《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答:2025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金融监管总局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最大程度地吸收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明确贷款置换要求,合理设置受托支付要求,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制度可操作性。


七、《办法》印发后存量并购贷款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且在新规发布后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无需在《办法》印发后重新备案。《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但不再符合展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办法》印发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自然结清。


八、《办法》与其他特殊政策是什么关系?


答:《办法》实施后,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上海临港新片区非居民并购贷款试点政策,以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文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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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01月01日 09时06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二是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影响。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国九条”“并购六条”等政策陆续出台,产业整合升级趋势逐渐形成,并购重组发展前景广阔。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有必要及时调整优化《指引》,提升金融供给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有效增加并购资金支持,促进并购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核心关切,共计3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二是优化贷款条件,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三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四是突出并购方偿债能力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


三、《办法》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传统产业逐渐进入整合优化期,另一方面新兴产业仍在培育壮大过程中。除控制型并购外,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的需求显著提升。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既有利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四、《办法》优化并购贷款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并购交易规模较大,时效性较强,并购主体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了更好地满足并购交易的融资需求,《办法》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


五、《办法》实施有何影响?


答:《办法》实施将有利于增加并购资金供给,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实现新旧发展动能平稳接续转换。此外,《办法》实施也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六、《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答:2025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金融监管总局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最大程度地吸收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明确贷款置换要求,合理设置受托支付要求,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制度可操作性。


七、《办法》印发后存量并购贷款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且在新规发布后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无需在《办法》印发后重新备案。《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但不再符合展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办法》印发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自然结清。


八、《办法》与其他特殊政策是什么关系?


答:《办法》实施后,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上海临港新片区非居民并购贷款试点政策,以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文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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