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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原行长束行农职务犯罪案给银行高管的警示

来源:CFN   2026年04月17日 10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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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CFN 金鉴   版权图片 | 微摄


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主办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四辑披露了一起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南京银行原行长束行农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案件细节显示,束行农在担任南京银行副行长及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银行备付金4.8亿余元,通过精心设计的理财产品运作,在14个月内获取210%的高额收益,个人非法获利1575万余元。这一案件的曝光,不仅揭开了一起潜伏十余年的金融犯罪,更为银行业高管敲响了警钟。

案件始末:从理财产品设计到挪用公款的全过程

束行农案可追溯至2006年。根据《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四辑披露,彼时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KY01证券”(属于“06KY证券”的次级档C档债券),J公司作为承销商之一。J公司两名员工莫某某、刘某掌握该证券信息后,认为其收益稳定、具有投资价值,遂联系时任南京银行副行长束行农及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戴娟,商议由南京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对接该证券。

2008年6月,南京银行以上海国际信托公司为通道,发行“聚富1号”理财产品,募集资金4.25亿余元用于购买“KY01证券”。该产品分为稳健级和进取级:稳健级募集3.65亿余元,由社会公众及银行机构认购,预期年化收益率9%;进取级募集0.6亿元,由束行农、戴娟等70余人认购。

关键设计在于提前终止条款。莫某某、刘某考虑到未来市场利率可能下调,建议在理财产品协议中增加提前终止条款,约定“当投资标的信托计划因提前实现9%年收益率而提前终止时,本期理财产品随之提前终止”。这一条款为后续操作埋下了伏笔。

犯罪手法:编造理由、挪用备付金、实现利益输送

2008年底,莫某某、刘某向束行农提议提前终止“聚富1号”理财产品,并另行设立稳健级收益更低、进取级收益更高的新产品,继续投资“KY01证券”。束行农表示同意。然而,提前兑付需要4亿余元资金作为“过桥”资金,无人愿意提供。

束行农等人遂编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制改革”“经济复苏导致企业违约金上升”等虚假理由,谎称“06KY证券”收益急剧下降、金融风险加大,以此说服南京银行行长办公会同意提前兑付。法院认定,该行长办公会“流于形式,被束行农等人利用,并非南京银行领导集体真实意思表示”。

2009年7月,经束行农决定,戴娟等人经办,违规使用南京银行备付金人民币4.8亿余元,按稳健级年化9%、进取级33.89%的收益率提前兑付“聚富1号”理财产品。此后,束行农等人将“KY01证券”受益权转让给另行设立的信托计划,用新募集资金归还了被挪用的款项。新信托计划进取级募集0.6亿元,认购人数从70余人缩减至21人,束行农、戴娟等人在列。

2010年10月,“KY01证券”到期兑付,进取级收益高达1.26亿余元,收益率达210%。其中,束行农个人获利1575万余元。

司法认定:挪用公款罪成立,主犯获刑五年半

一审法院认定,束行农与刘某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束行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系从犯。束行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束行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束行农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束行农实际出资750万元。法院指出,其主观目的是通过使用银行自有备付金获取高额收益,客观上也通过违规行为在14个月内获取了210%的投资回报,牟取的1575万元与其职务便利和违规行为之间存在紧密关联。

分析与评论:案件暴露的深层问题

第一,权力监督失效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束行农作为分管资金运营的副行长及后来的行长,掌握了理财产品设计、资金调度、备付金使用等关键权限。行长办公会虽然召开,但被束行农编造的虚假信息所蒙蔽,流于形式。这暴露出“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集体决策形同虚设的制度缺陷。对于银行行长而言,这一案件的核心警示在于: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任何形式的“一言堂”都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

第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为权力寻租提供了隐蔽空间。 本案中,束行农等人通过分级理财产品设计、提前终止条款、信托通道嵌套等专业金融工具,将违规行为包装成正常的资产管理操作。非专业人士难以察觉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这提示银行业监管和内部审计需要提升对复杂金融产品背后利益格局的穿透式审查能力,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

第三,个人利益与机构利益的边界必须清晰。 束行农作为银行高管,本应维护银行和储户利益。但在本案中,他将个人投资利益置于机构利益之上,利用银行备付金为自己和少数人谋取暴利。银行备付金是用于应对日常支付清算的流动性储备,违规挪用可能引发支付风险。这一案件警示银行高管:个人投资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任何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第四,合规文化缺失是滋生腐败的土壤。 从2008年设计“聚富1号”到2009年挪用备付金,再到2010年获取收益,整个操作链条持续两年多,期间涉及资金运营、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多个环节,却无人提出异议或阻止。这说明南京银行当时的合规文化和内控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对于银行行长而言,建立并维护健康的合规文化,比任何个人能力都更为重要。

束行农案留下的思考

束行农案并非孤例。近年来,金融领域多名高管因职务犯罪落马,暴露出银行业在权力制衡、风险管控、合规建设等方面的共性问题。这一案件给银行行长们留下了至少四个需要持续思考的问题:

其一,如何在追求业绩与坚守合规之间找到平衡? 银行业竞争激烈,业绩压力巨大。但束行农案表明,任何以违规为代价的“创新”和“业绩”,最终都会以个人和机构的惨重损失收场。合规不是发展的束缚,而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其二,如何防止集体决策沦为形式主义? 束行农案中,行长办公会虽然召开,但被虚假信息蒙蔽。这提示银行需要建立更加科学、透明的决策信息披露和质询机制,确保集体决策建立在真实、完整的信息基础之上。

其三,如何建立真正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 束行农的违规操作持续两年多未被发现,说明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银行需要确保内控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敢于、能够对高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其四,如何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束行农在金融行业工作数十年,从基层一步步成长到行长职位,最终因贪念身陷囹圄。这一结局提醒每一位银行从业者: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更是经营信用的行业。失去底线,再高的职位、再多的财富都将归零。

束行农案已尘埃落定,但它留下的警示将长久存在。对于每一位银行行长而言,这是一面镜子:照见权力的边界,照见制度的底线,更照见职业操守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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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原行长束行农职务犯罪案给银行高管的警示

来源:CFN   2026年04月17日 10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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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CFN 金鉴   版权图片 | 微摄


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主办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四辑披露了一起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南京银行原行长束行农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案件细节显示,束行农在担任南京银行副行长及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银行备付金4.8亿余元,通过精心设计的理财产品运作,在14个月内获取210%的高额收益,个人非法获利1575万余元。这一案件的曝光,不仅揭开了一起潜伏十余年的金融犯罪,更为银行业高管敲响了警钟。

案件始末:从理财产品设计到挪用公款的全过程

束行农案可追溯至2006年。根据《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四辑披露,彼时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KY01证券”(属于“06KY证券”的次级档C档债券),J公司作为承销商之一。J公司两名员工莫某某、刘某掌握该证券信息后,认为其收益稳定、具有投资价值,遂联系时任南京银行副行长束行农及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戴娟,商议由南京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对接该证券。

2008年6月,南京银行以上海国际信托公司为通道,发行“聚富1号”理财产品,募集资金4.25亿余元用于购买“KY01证券”。该产品分为稳健级和进取级:稳健级募集3.65亿余元,由社会公众及银行机构认购,预期年化收益率9%;进取级募集0.6亿元,由束行农、戴娟等70余人认购。

关键设计在于提前终止条款。莫某某、刘某考虑到未来市场利率可能下调,建议在理财产品协议中增加提前终止条款,约定“当投资标的信托计划因提前实现9%年收益率而提前终止时,本期理财产品随之提前终止”。这一条款为后续操作埋下了伏笔。

犯罪手法:编造理由、挪用备付金、实现利益输送

2008年底,莫某某、刘某向束行农提议提前终止“聚富1号”理财产品,并另行设立稳健级收益更低、进取级收益更高的新产品,继续投资“KY01证券”。束行农表示同意。然而,提前兑付需要4亿余元资金作为“过桥”资金,无人愿意提供。

束行农等人遂编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制改革”“经济复苏导致企业违约金上升”等虚假理由,谎称“06KY证券”收益急剧下降、金融风险加大,以此说服南京银行行长办公会同意提前兑付。法院认定,该行长办公会“流于形式,被束行农等人利用,并非南京银行领导集体真实意思表示”。

2009年7月,经束行农决定,戴娟等人经办,违规使用南京银行备付金人民币4.8亿余元,按稳健级年化9%、进取级33.89%的收益率提前兑付“聚富1号”理财产品。此后,束行农等人将“KY01证券”受益权转让给另行设立的信托计划,用新募集资金归还了被挪用的款项。新信托计划进取级募集0.6亿元,认购人数从70余人缩减至21人,束行农、戴娟等人在列。

2010年10月,“KY01证券”到期兑付,进取级收益高达1.26亿余元,收益率达210%。其中,束行农个人获利1575万余元。

司法认定:挪用公款罪成立,主犯获刑五年半

一审法院认定,束行农与刘某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束行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系从犯。束行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束行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束行农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束行农实际出资750万元。法院指出,其主观目的是通过使用银行自有备付金获取高额收益,客观上也通过违规行为在14个月内获取了210%的投资回报,牟取的1575万元与其职务便利和违规行为之间存在紧密关联。

分析与评论:案件暴露的深层问题

第一,权力监督失效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束行农作为分管资金运营的副行长及后来的行长,掌握了理财产品设计、资金调度、备付金使用等关键权限。行长办公会虽然召开,但被束行农编造的虚假信息所蒙蔽,流于形式。这暴露出“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集体决策形同虚设的制度缺陷。对于银行行长而言,这一案件的核心警示在于: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任何形式的“一言堂”都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

第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为权力寻租提供了隐蔽空间。 本案中,束行农等人通过分级理财产品设计、提前终止条款、信托通道嵌套等专业金融工具,将违规行为包装成正常的资产管理操作。非专业人士难以察觉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这提示银行业监管和内部审计需要提升对复杂金融产品背后利益格局的穿透式审查能力,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

第三,个人利益与机构利益的边界必须清晰。 束行农作为银行高管,本应维护银行和储户利益。但在本案中,他将个人投资利益置于机构利益之上,利用银行备付金为自己和少数人谋取暴利。银行备付金是用于应对日常支付清算的流动性储备,违规挪用可能引发支付风险。这一案件警示银行高管:个人投资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任何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第四,合规文化缺失是滋生腐败的土壤。 从2008年设计“聚富1号”到2009年挪用备付金,再到2010年获取收益,整个操作链条持续两年多,期间涉及资金运营、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多个环节,却无人提出异议或阻止。这说明南京银行当时的合规文化和内控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对于银行行长而言,建立并维护健康的合规文化,比任何个人能力都更为重要。

束行农案留下的思考

束行农案并非孤例。近年来,金融领域多名高管因职务犯罪落马,暴露出银行业在权力制衡、风险管控、合规建设等方面的共性问题。这一案件给银行行长们留下了至少四个需要持续思考的问题:

其一,如何在追求业绩与坚守合规之间找到平衡? 银行业竞争激烈,业绩压力巨大。但束行农案表明,任何以违规为代价的“创新”和“业绩”,最终都会以个人和机构的惨重损失收场。合规不是发展的束缚,而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其二,如何防止集体决策沦为形式主义? 束行农案中,行长办公会虽然召开,但被虚假信息蒙蔽。这提示银行需要建立更加科学、透明的决策信息披露和质询机制,确保集体决策建立在真实、完整的信息基础之上。

其三,如何建立真正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 束行农的违规操作持续两年多未被发现,说明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银行需要确保内控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敢于、能够对高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其四,如何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束行农在金融行业工作数十年,从基层一步步成长到行长职位,最终因贪念身陷囹圄。这一结局提醒每一位银行从业者: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更是经营信用的行业。失去底线,再高的职位、再多的财富都将归零。

束行农案已尘埃落定,但它留下的警示将长久存在。对于每一位银行行长而言,这是一面镜子:照见权力的边界,照见制度的底线,更照见职业操守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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